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60%以上处于亏损状态,其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以各种办法将利润转移出了中国。”- 摘自中国税务报
在2008年,中国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以及其实施细则开始生效。在此次的税法大改中,中国政府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做了相对以前更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篇幅中,大量规定了有关货物和服务往来中定价的基本原则。在其实施细则的特别纳税调整的篇幅中,进一步规定了货物往来的价格使用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等等。同样的,上述法律法规赋予了主管税务当局足够的权力,在适当的时刻,对企业的利润直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进一步,在每年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中,政府也设计了固定的表格,让企业自主揭示和关联企业的交易量。
但是,详细的每年需要向税局提交的转移定价相关文档的列表尚未发布。
外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实践政策的出现,让以前根本没有重视过转移定价的外资企业开始关注中国的相关政策。但是,详细的文档列表尚未发布,又使得这些外资企业暂时无法完备的准备相关的资料。考虑大部分外资企业完全没有相关资料的准备,以及2009年初可能的转移定价普查,我们认为,目前外资企业面临的转移定价风险正在一步一步攀升。
可能的解决方案
1.重新查看目前的关联方价格确定方案
如果价格完全由外方确定,则风险相当之高;如果只是有国内公司确定,则需要考虑国外的转移定价风险;双方同时确定时,则需要考虑定价的具体方法是否合理;
2.将目前的关联交易的价格规范化和文档
如果有交易但是无协议的需要补协议;如果其中的定价方法不合理的,需要重新商议确定合理的定价方法;
3.准备充分的文档备查
因为目前具体所需要的资料尚不完善,所以更要准备足够的详细的资料以备抽查。比如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风险,双方在产业链中各自所处的位置等等信息,都需要充分的准备起来,以免在后续的检查中,无法证明自己的定价规则。